伟德app下载安卓版

行政复议决定书(东政复〔2026〕254号)

发布时间: 2026-07-31 05:19 来源: 区司法局    作者:    访问: 【 打印 】 【 下载 】 字号:[ 大 中 小 ]

申请人:黄*

被申请人:武汉市公安局东西湖区分局

法定代表人:李闽(局长)

地址:武汉市东西湖区吴家山街吴中路199号

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未履行法定职责,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经补正,本机关于2026年5月7日决定受理。因情况复杂,不能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复议决定,本机关决定延期30日审理。经听取当事人意见,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确认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违法。

申请人称:申请人于2026年2月26日通过邮寄方式要求被申请人履行如下职责:依法申请人被马博等人堵在宿舍用皮带抽、放在箱子里的钱包被弄破,依法处理,并追究责任。事实与理由如下:申请人武汉TCL万颗子上班,放在宿舍的杯子被室友故意打破并放了4个避孕套在床上;放在宿舍的裤子被人弄了个洞;被同事马博等人堵在宿舍用皮带抽;同事杨哈山经常故意用产品撞我的手,组长也不管;既是同事又是室友的邱益飞经常在我面前说斗地主之类的话;我放在宿舍里的箱子的钱包里的照片被室友弄破;****还有领导说我如果报警就把我开除,结果把我开。申请人于2026年1月5日向长青街派出所报案,并于2月26日网上信访反映上述事实,并要求被申请人依法立案,追究作案人员的法律责任。被申请人于2026年4月21日出具《关于黄*反映的问题的回复》,确认其已于2026年1月6日对该案作出立案调查决定,但截至申请复议之日,被申请人仅通知违法嫌疑人接受调查,未依法对作案人员作出任何行政处罚,也未书面告知申请人案件进展及最终处理结果。被申请人立案后长期拖延,拒不履行法定查处职责的行为,已构成严重的行政不作为。

被申请人称:2026年1月5日21时50分许,长青街派出所接申请人黄*报警称,在东西湖区长青街TCL员工宿舍内有人拿皮带打我,不需要救护车。民警到达现场后找到申请人黄*,经现场询问,根据申请人的陈述,无法提供证据证实其被打,也没有受伤,现场没有视频监控和证人,且对方已经离开。长青街派出所于2026年1月6日立案。案件调查期间,长青街派出所先后向申请人黄*、厂区负责人徐志云进行询问,并制作询问笔录。同时,办案民警多次联系马博到案配合调查,马博均拒不配合到案。通过持续技术研判查明,2026年1月26日马博已乘车前往北京,且至今无返程信息,目前民警已无法联系上马博。2026年2月26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反映该案的信访事项。2026年03月19日,长青街派出所民警通过电话(027-********)联系申请人,向其解释案件办理相关情况。2026年4月2日、4月14日,被申请人通过信访渠道多次回复申请人案件办理相关情况。该案由于行为人逃跑客观原因导致无法在法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处理决定,被申请人仍在持续调查中。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已全面履行法定职责。请求复议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三条之规定驳回申请人的复议申请。

经审理查明:2026年1月5日,被申请人长青街派出所接到申请人报警,称“我被打了”。被申请人决定立案,于1月6日制作东公(长)立告字〔2026〕**号《行政案件立案告知书》。被申请人分别于2025年1月5日对申请人,于2月6***区负责人徐志云进行询问,并制作《询问笔录》。2026年1月30日,因案情复杂,被申请人提请《呈请延长办案期限报告书》,经负责人审批同意延长办案期限三十日;2026年3月2日,因案情复杂,被申请人提请《呈请延长办案期限报告书》,经负责人审批同意延长办案期限三十日。

另查明,被申请人于2026年2月26日接收上级转办的申请人提出的“在长青街辖区的 TCL 员工宿舍内被同事马博等人用皮带抽打、放在宿舍箱子里的钱包被舍友戳破等事件”的信访事项,被申请人于2026年4月2日作出《东西湖区公安分局关于黄*反映问题的回复》(武公东智信复字〔2026〕04**号),回复申请人已于2026年1月6日对该案予以立案,已通知违法嫌疑人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如违法事实成立将依法处理。

还查明,被申请人办案民警多次电话联系马博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询问,马博拒不到场。通过对马博行踪轨迹的研判,马博已于2026年1月26日前往北京,截至2026年5月24日,近期行踪无固定规律,轨迹在北京市多区域跨区往返频繁。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申请人提交的《东西湖区公安分局关于黄*反映问题的回复》、手机照片、微信群聊截图、信访平台截图;

2.被申请人提交的报案材料、《行政案件立案登记表》《行政案件立案告知书》《询问笔录》《呈请延长办案期限报告书》、情况说明、《东西湖区公安分局关于黄*反映问题的回复》《关于黄*LX2026028信访事项的办理报告》、信访平台截图、《关于马博的行踪轨迹研判报告》等材料。

本机关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对于申请人的报警事项,被申请人是否履行了法定职责。

2026年1月5日,被申请人接申请人报警称其被打了,被申请人于1月6日决定立案,经初步调查询问,涉嫌打人者名为马博。申请人2026年2月26日邮寄的要求履职的材料,实际是要求被申请人对上述案件作出处理决定。因被申请人未查获马博,便通过电话多次通知马博接受调查,但马博拒不配合到案调查。经行政机关负责人审批后,被申请人两次延长办理期限,但因马博已前往北京且行踪不定,被申请人无法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五条第三款“对因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不明或者逃跑等客观原因造成案件在法定期限内无法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公安机关应当继续进行调查取证,并向被侵害人说明情况,及时依法作出处理决定”之规定,被申请人已通过电话向申请人说明了案件情况,目前被申请人仍在持续调查中。因此,被申请人已依法履行了职责,申请人诉请确认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违法,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机关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本机关认为,被申请人已依法履行法定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驳回申请人的复议请求。

申请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6年7月31日    

扫码查看手机版

关联 文章

关联附件

伟德app下载安卓版

行政复议决定书(东政复〔2026〕254号)

发布时间: 2026-07-31 05:19

来源: 区司法局    作者:   

申请人:黄*

被申请人:武汉市公安局东西湖区分局

法定代表人:李闽(局长)

地址:武汉市东西湖区吴家山街吴中路199号

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未履行法定职责,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经补正,本机关于2026年5月7日决定受理。因情况复杂,不能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复议决定,本机关决定延期30日审理。经听取当事人意见,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确认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违法。

申请人称:申请人于2026年2月26日通过邮寄方式要求被申请人履行如下职责:依法申请人被马博等人堵在宿舍用皮带抽、放在箱子里的钱包被弄破,依法处理,并追究责任。事实与理由如下:申请人武汉TCL万颗子上班,放在宿舍的杯子被室友故意打破并放了4个避孕套在床上;放在宿舍的裤子被人弄了个洞;被同事马博等人堵在宿舍用皮带抽;同事杨哈山经常故意用产品撞我的手,组长也不管;既是同事又是室友的邱益飞经常在我面前说斗地主之类的话;我放在宿舍里的箱子的钱包里的照片被室友弄破;****还有领导说我如果报警就把我开除,结果把我开。申请人于2026年1月5日向长青街派出所报案,并于2月26日网上信访反映上述事实,并要求被申请人依法立案,追究作案人员的法律责任。被申请人于2026年4月21日出具《关于黄*反映的问题的回复》,确认其已于2026年1月6日对该案作出立案调查决定,但截至申请复议之日,被申请人仅通知违法嫌疑人接受调查,未依法对作案人员作出任何行政处罚,也未书面告知申请人案件进展及最终处理结果。被申请人立案后长期拖延,拒不履行法定查处职责的行为,已构成严重的行政不作为。

被申请人称:2026年1月5日21时50分许,长青街派出所接申请人黄*报警称,在东西湖区长青街TCL员工宿舍内有人拿皮带打我,不需要救护车。民警到达现场后找到申请人黄*,经现场询问,根据申请人的陈述,无法提供证据证实其被打,也没有受伤,现场没有视频监控和证人,且对方已经离开。长青街派出所于2026年1月6日立案。案件调查期间,长青街派出所先后向申请人黄*、厂区负责人徐志云进行询问,并制作询问笔录。同时,办案民警多次联系马博到案配合调查,马博均拒不配合到案。通过持续技术研判查明,2026年1月26日马博已乘车前往北京,且至今无返程信息,目前民警已无法联系上马博。2026年2月26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反映该案的信访事项。2026年03月19日,长青街派出所民警通过电话(027-********)联系申请人,向其解释案件办理相关情况。2026年4月2日、4月14日,被申请人通过信访渠道多次回复申请人案件办理相关情况。该案由于行为人逃跑客观原因导致无法在法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处理决定,被申请人仍在持续调查中。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已全面履行法定职责。请求复议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三条之规定驳回申请人的复议申请。

经审理查明:2026年1月5日,被申请人长青街派出所接到申请人报警,称“我被打了”。被申请人决定立案,于1月6日制作东公(长)立告字〔2026〕**号《行政案件立案告知书》。被申请人分别于2025年1月5日对申请人,于2月6***区负责人徐志云进行询问,并制作《询问笔录》。2026年1月30日,因案情复杂,被申请人提请《呈请延长办案期限报告书》,经负责人审批同意延长办案期限三十日;2026年3月2日,因案情复杂,被申请人提请《呈请延长办案期限报告书》,经负责人审批同意延长办案期限三十日。

另查明,被申请人于2026年2月26日接收上级转办的申请人提出的“在长青街辖区的 TCL 员工宿舍内被同事马博等人用皮带抽打、放在宿舍箱子里的钱包被舍友戳破等事件”的信访事项,被申请人于2026年4月2日作出《东西湖区公安分局关于黄*反映问题的回复》(武公东智信复字〔2026〕04**号),回复申请人已于2026年1月6日对该案予以立案,已通知违法嫌疑人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如违法事实成立将依法处理。

还查明,被申请人办案民警多次电话联系马博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询问,马博拒不到场。通过对马博行踪轨迹的研判,马博已于2026年1月26日前往北京,截至2026年5月24日,近期行踪无固定规律,轨迹在北京市多区域跨区往返频繁。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申请人提交的《东西湖区公安分局关于黄*反映问题的回复》、手机照片、微信群聊截图、信访平台截图;

2.被申请人提交的报案材料、《行政案件立案登记表》《行政案件立案告知书》《询问笔录》《呈请延长办案期限报告书》、情况说明、《东西湖区公安分局关于黄*反映问题的回复》《关于黄*LX2026028信访事项的办理报告》、信访平台截图、《关于马博的行踪轨迹研判报告》等材料。

本机关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对于申请人的报警事项,被申请人是否履行了法定职责。

2026年1月5日,被申请人接申请人报警称其被打了,被申请人于1月6日决定立案,经初步调查询问,涉嫌打人者名为马博。申请人2026年2月26日邮寄的要求履职的材料,实际是要求被申请人对上述案件作出处理决定。因被申请人未查获马博,便通过电话多次通知马博接受调查,但马博拒不配合到案调查。经行政机关负责人审批后,被申请人两次延长办理期限,但因马博已前往北京且行踪不定,被申请人无法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五条第三款“对因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不明或者逃跑等客观原因造成案件在法定期限内无法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公安机关应当继续进行调查取证,并向被侵害人说明情况,及时依法作出处理决定”之规定,被申请人已通过电话向申请人说明了案件情况,目前被申请人仍在持续调查中。因此,被申请人已依法履行了职责,申请人诉请确认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违法,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机关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本机关认为,被申请人已依法履行法定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驳回申请人的复议请求。

申请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6年7月31日    

关联 文章

关联附件

返回
Baidu
ma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