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代*敏
被申请人:武汉市公安局东西湖区分局交通管理大队
负责人:曹海嵩(大队长)
地址:武汉市东西湖区新桥一路2号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编号:**),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已予受理。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申请撤回该行政复议申请。经审查,该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四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终止该行政复议。
2026年7月22日
申请人:代*敏
被申请人:武汉市公安局东西湖区分局交通管理大队
负责人:曹海嵩(大队长)
地址:武汉市东西湖区新桥一路2号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编号:**),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已予受理。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申请撤回该行政复议申请。经审查,该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四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终止该行政复议。
2026年7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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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6-07-22 08:39
来源: 区司法局 作者:申请人:代*敏
被申请人:武汉市公安局东西湖区分局交通管理大队
负责人:曹海嵩(大队长)
地址:武汉市东西湖区新桥一路2号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编号:**),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已予受理。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申请撤回该行政复议申请。经审查,该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四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终止该行政复议。
2026年7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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