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王*楠
被申请人:武汉市东西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肖华(局长)
住所地:武汉市东西湖区啤砖路51号临空港大楼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未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为,于2026年7月6日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经审查,本机关认为: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投诉,是指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与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请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解决该争议的行为。本办法所称的举报,是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反映经营者涉嫌违反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线索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二条第四项“下列事项不属于行政复议范围:(四)行政机关对民事纠纷作出的调解”、第四十四条第二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请人应当提供证据:(一)认为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提供曾经要求被申请人履行法定职责的证据,但是被申请人应当依职权主动履行法定职责或者申请人因正当理由不能提供的除外。”的规定,本案中,全国12315平台已区分投诉、举报独立入口,两渠道功能划分明确、办理路径相互独立。申请人主动选择“我要投诉”入口填报内容,只能认定为消费投诉,不能等同于提交违法线索进行举报。现申请人主张被申请人“未对违法行为开展行政调查、行政处罚”,实质系认为被申请人未履行处理举报事项的义务,不符合行政复议受理条件。此外,终止调解决定属于对民事纠纷作出的调解,该行为不属于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本机关决定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6年7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