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孙*明
被申请人:武汉市东西湖区民政局
法定代表人:肖四清(局长)
地址:武汉市东西湖区啤砖路51号台商大厦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未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为,于2026年7月11日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经审查,本机关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关办理行政复议案件,适用本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进行审查。对符合下列规定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予以受理:(二)申请人与被申请行政复议的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规定,本案中,申请人举报**公共财产被侵占、要求被申请人履行民办非企业监管职责,系提交线索反映公共领域监管问题,其诉求是为了维护不特定社会公共利益,属于公益举报。此类举报的规范目的仅为保障公众一般性监督权,行政机关如何处理举报不会对申请人产生直接的法律权利义务影响。被申请人已就其市民热线举报事项作出答复,保障其举报知情权。因此,申请人与该行为不具有行政法上利害关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本机关决定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6年7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