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唐*刚
被申请人:武汉市公安局东西湖区分局
负责人:李闽(局长)
住所地:武汉市东西湖区吴家山街吴中路199号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东公(金)行罚决字﹝202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以下简称《决定书》),于2026年7月16日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经审查,本机关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条第一款“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的规定,本案中,《决定书》于2026年4月28日作出并当场送达,即最晚申请人应在2026年6月27日向本机关申请复议。申请人主张公安机关作出处罚时未告知行政复议权利,经核查,被申请人提交的《决定书》复印件中,“行政处罚决定书已向我宣告并送达”一栏有申请人本人签字,落款日期为2026年4月28日,足以证实申请人当日已签收文书并知晓相关救济权利。现申请人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已超出法定六十日申请期限,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本机关决定不予受理。
申请人如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依据案涉《决定书》载明的救济途径,自知道该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6年7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