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孙*泰
被申请人:武汉市东西湖区应急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刘斌(局长)
住所地:武汉市东西湖区临空港大道台商大厦5楼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对其举报**一事未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为,于2026年7月17日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经审查,本机关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进行审查。对符合下列规定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予以受理:(二)申请人与被申请行政复议的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规定,本案中申请人提交安全生产隐患举报,属于行使公共事务监督权利的公益举报行为,涉及公共利益。申请人未能提供其权益实际受损的证据,并非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而进行举报,不具有行政复议申请人资格。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本机关决定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6年7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