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肖*德
被申请人:武汉市公安局东西湖区分局交通管理大队
负责人:揭峰(大队长)
住所地:武汉市东西湖区新桥一路二号
申请人不服《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编号:**)(以下简称《决定书》),于2026年7月19日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经审查,本机关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第六项“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进行审查。对符合下列规定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予以受理:……(六)属于本机关的管辖范围;”[1] 的规定,本案中,经向被申请人核实,《决定书》系由武汉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九大队作出,不属于本机关的管辖范围。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本机关决定不予受理。申请人可向武汉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6年7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