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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东政复﹝2026﹞527号)

发布时间: 2026-07-27 10:49 来源: 区司法局    作者:    访问: 【 打印 】 【 下载 】 字号:[ 大 中 小 ]

申请人:汪*龙

被申请人:武汉市东西湖区卫生健康局

负责人:张玲(局长)

住所地:武汉市东西湖区吴家山街临空港大道165号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对其投诉**予以处理并告知的行为,于2026年7月20日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经审查,本机关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进行审查。对符合下列规定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予以受理:(二)申请人与被申请行政复议的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六条“消费者和经营者发生消费争议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投诉的,应当提供真实身份信息,有明确的被投诉人、具体的投诉请求和事实依据。有关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予以处理并告知消费者……”的规定,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未对其投诉事项履行处理职责,实质上是认为被申请人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对其与经营者之间的消费争议进行调解,但该条款中“其他有关行政部门”应当结合相应行政部门法定职权进行认定。本案中,申请人投诉事项核心为案涉公司生产销售未经备案的第二类消毒产品,而现行卫生健康领域相关法律法规均未规定卫健部门对消费争议有组织调解的法定职责,因此不适用七个工作日内告知受理情况的程序规定。被申请人是否告知投诉受理情况与申请人无行政法上的利害关系。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本机关决定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6年7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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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东政复﹝2026﹞52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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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汪*龙

被申请人:武汉市东西湖区卫生健康局

负责人:张玲(局长)

住所地:武汉市东西湖区吴家山街临空港大道165号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对其投诉**予以处理并告知的行为,于2026年7月20日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经审查,本机关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进行审查。对符合下列规定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予以受理:(二)申请人与被申请行政复议的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六条“消费者和经营者发生消费争议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投诉的,应当提供真实身份信息,有明确的被投诉人、具体的投诉请求和事实依据。有关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予以处理并告知消费者……”的规定,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未对其投诉事项履行处理职责,实质上是认为被申请人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对其与经营者之间的消费争议进行调解,但该条款中“其他有关行政部门”应当结合相应行政部门法定职权进行认定。本案中,申请人投诉事项核心为案涉公司生产销售未经备案的第二类消毒产品,而现行卫生健康领域相关法律法规均未规定卫健部门对消费争议有组织调解的法定职责,因此不适用七个工作日内告知受理情况的程序规定。被申请人是否告知投诉受理情况与申请人无行政法上的利害关系。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本机关决定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6年7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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